本表適用于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填報。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規(guī)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yè)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納稅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guī)定計算總分機構每一納稅年度應繳的企業(yè)所得稅、總分機構應分攤的企業(yè)所得稅。
一、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1.“稅款所屬時期”:填報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2.“總機構名稱”、“分支機構名稱”:填報稅務機關核發(fā)的稅務登記證記載的納稅人全稱。
3.“總機構納稅人識別號”、“分支機構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fā)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15位)。
4.“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總機構按照匯總計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的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數據來源于《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納稅企業(yè)年度分攤企業(yè)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第11行“總機構本年度應分攤的應補(退)的所得稅”。
5.“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報總機構統(tǒng)一計算的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的25%。
6.“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填報總機構統(tǒng)一計算的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的25%。
7.“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報總機構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由各分支機構進行分攤的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8.“營業(yè)收入”:填報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的合計額。
9.“職工薪酬”:填報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的合計額。
10.“資產總額”:填報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的應歸屬于該分支機構的資產合計額。
11.“分配比例”:填報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分配比例應保留小數點后四位。
12.“分配所得稅額”:填報分支機構按照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乘以相應的分配比例的金額。
13.“合計”:填報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的營業(yè)收入總額、職工薪酬總額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合計數及本年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和分配稅額的合計數。
二、表內、表間關系
?。ㄒ唬┍韮汝P系
1.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25%。
2.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25%。
3.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50%
4.分支機構分配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合計)×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合計)×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分支機構資產總額)×30%。
5.分支機構分配所得稅額=該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
?。ǘ┍黹g關系
應納所得稅額=表A109000第1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