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香港公司突然倒閉,法院在還沒來得及了解情況和開庭處理,一般會在一個專業(yè)人士委員會中挑選1位或幾位臨時清盤官進行處理。香港公司清盤一般可分為股東自愿清盤、債權人自愿清盤和法庭強制清盤。下面和大家介紹香港公司清盤的幾種情況。
一、股東自愿清盤
股東自愿清盤是指公司股東可在香港注冊公司有償債能力的情況下申請自愿清盤。如公司以這種型式解散,公司董事須發(fā)出有償債能力證明書并須得到大部份董事簽署(如有多于兩名董事)。此外,董事必須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并通過自動清盤的決議,委任清盤人和給予清盤人以現(xiàn)金或實物分配資產(chǎn)的權力。
進行股東自愿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公司賬簿完整
b、通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得到大部分股東同意
c、該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
d、必須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jiān)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二、債權人自愿清盤
債權人自愿清盤相比股東自愿清盤昂貴及復雜,通常適用于無償債能力的公司。
首先,被清盤公司需準備一份資產(chǎn)負債表(需列出債權人名單,并估計其權益) 。
其次,董事需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通過清盤決議及委任清盤人。
在同一天,香港注冊公司董事需與債權人召開另一次會議審議有關執(zhí)行資產(chǎn)負債表及委任清盤人的事宜。如債權人與股東任命的清盤人不同,債權人則需作出清盤人的選擇。
進行債權人自愿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公司賬簿完整
b、公司無能力清還所有債務且不能繼續(xù)營運
c、公司由債權人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jiān)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d、該清盤人必須是執(zhí)業(yè)會計師或律師
三、由法庭強制清盤
由法庭提出的清盤,屬強制清盤。不論公司本身、其債權人、公司注冊處處長或破產(chǎn)管理處處長均可以提出清盤要求。當清盤令發(fā)出后,法庭會委派一名清盤人,破產(chǎn)管理處處長亦可以擔任臨時清盤人,整個程序牽涉多次董事、股東及債權人會議。
法院頒下清盤令后,如暫時清盤人是由破產(chǎn)處理署署長擔任的話,破產(chǎn)處理署的人員便會向有關公司的董事進行開始訊問,而各董事有必要答復訊問時所提出的全部問 題。有關公司的董事或擔任人并須在指定期限內(nèi)將一份精確的財物負債情況闡明書(即截至暫時清盤人委任日期止,該公司的財物負債表)遞送破產(chǎn)處理署署長查 閱。破產(chǎn)處理署收到該闡明書后,已掛號債務的債務人可向該署請求副本一份,惟須繳交規(guī)則的費用。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或人員如未能遞送或推遲遞送財物負債狀 況闡明書,該等董事或人員將會被檢控。